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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契约

esolutionhk.com 服务 ( 以下简称本服务 ) 提供网站空间出租及其相关服务;提供esolutionhk.com 服务的有关公司 ( 以下简称本公司 );用户租用本服务必须同意及遵守以下使用守则及租用条款 ( 以下简称本条款 ):

一、 方案及服务选择
本公司提供多种网站寄存方案及相关服务供用户选择性地租用,而服务功能细项依用户申请书上标示为准。
二、 计费期限
  1. 用户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租用本服务及同意遵守本条款后,本公司将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通知用户启用日、到期日等相关事项,并于通知上标示之启用日起开始计费。用户如有疑议,应于通知上标示之启用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用户如未通知本公司,则视为用户已确认接受服务内容及启用日。
  2. 用户申请终止租用本服务,原申请人必须以书面注明终止日期、盖章并于十五日前以正本通知本公司办理终止使用所需之手续,否则视同愿意续租。
三、 收费及付款方式
  1. 本服务之租用及缴费方式,依申请书所标示及本条款办理。
  2. 本公司有调整本服务收费标准之权利,本公司应于收费标准调整前一个月,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通知用户。用户已缴付之费用,用户无须补缴费用亦不得请求 退还已缴纳之费用。
  3. 用户应依本公司之通知缴纳应缴之各项费用。用户对费用计算明细有疑议者,应于缴款截止日前检具理由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绝支付费用。
  4. 有关账户续期,用户应于通知缴款截止日前,缴纳所有款项。否则,本公司得随时终止用户租用。
  5. 如付款予我们,而不在 30 日内通知我们,其所付费用可作废。
四、 终止租用
  1. 用户已缴费之服务期间,如非因用户之原因而租用终止者,按实际使用期间比例计费。但如用户单方终止租用或违反本条款经本公司终止用户租用者,本公司将不会退还用户已缴纳费用之全部或一部分。
  2. 本公司于本服务租用终止时有权停止提供一切服务。用户须将终止前应缴之费用于终止时全数结清,本公司得退还用户已缴纳但未使用之部分款项。
  3. 用户如采用港元现金或支票缴费,若对服务有任何不满意,可在开户后 14 日内要求本公司退款至其香港银行的户口内。
  4. 本公司如因情事变更或业务需求而需暂停或终止本服务全部或一部分,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 14 日前通知用户,用户同意无异议配合办理,本公司得退还用户已缴纳,但未使用之部分款项。
  5. 如用户在申请服务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有任错漏,都可以构成不获退款的理由。
五、 网路使用
  1. 用户应遵守香港、美国及英国的资讯、电信、证券交易、金融、专利、商标、专利及其他相关法规暨权利所有人在网路上之授权声明,并自行承担使用网路资源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责任。
  2. 用户应遵守网际网路国际使用规则及惯例:
     
    1. 禁止入侵网路上任何系统;
    2. 禁止破坏网路系统及各项服务;
    3. 禁止撷取、使用、刊登非经所有者正式开放或授权之资源;
    4. 禁止从事违反公序良俗及违法行为;
    5. 禁止从事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为;
    6. 禁止设立任何违反法令之网站或于网站中公然贩卖违禁物品或涉及诽谤、恐吓他人及任何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

    用户如有违反,本公司得自行删除该等内容资讯或终止用户之租用,而所导致之任何后果及可能之损失概由用户自行承担,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3. 为保持系统各项功能正常运作及保障所有网站代管用户的权利,用户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 有特殊约定时除外 ):
     
    1. 禁止发送任何未经收件人同意之电子邮件 (unsolicited email) 或大量发送其他电子信息如新闻组信息等,而所有信件之发送亦以不影响或为害系统伺服器之运作为原则、亦不得在网际网路上以任何方式发送大量未经收件人同意之电子邮件或及大量电子信息造成本公司系统之障碍。
    2. 禁止放置、执行 CGI / ASP / PHP 或其他语言程式编写之聊天室程式。
    3. 当用户所执行的 CGI / ASP / PHP 或其他语言程式大量耗用本公司伺服器之处理器及记忆体等系统共用资源或频宽时,为保障其他用户的权利,本公司有权将该程式或网站强制关闭。用户如有违反,本公司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下进行紧急之必要处置。
       
  4. 用户使用本服务,不得妨碍他人使用或影响本公司系统之正常运作,如有违反,经本公司通知后 24 小时内未改善或已造成本公司系统或他人使用之障碍者,本公司得迳行暂停用户使用或终止其租用。
  5. 用户使用由本公司提供之各种服务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财产权均归属于本公司拥有,用户仅得自行于本服务之范围内使用,如有复制、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本公司除得迳行终止租用外,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六、 责任义务
  1. 本公司对用户存放于本公司系统内之资料资讯等负保管责任,如因非人为锐意导致毁损时,本公司将不负责其赔偿责任。
  2. 用户须自行建置、维护及更新其内容资料资讯,并仅能存放于本公司所配予之目录下。用户存放于本公司系统内之资料资讯有拥有权及使用权,并同意负完全之法律责任。
  3. 用户应视自身需求为资料资讯等备份或投保相关保险,以填补或减轻可能遭受之损害。
  4. 因可归责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户无法使用本服务,经用户通知本公司六小时后仍无法修复时,用户当日之服务不予计费,并于次期帐单中扣抵。
  5. 因可归责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户无法使用本服务,经用户通知本公司二十四小时后仍无法修复时,用户得终止使用,本公司得退还用户已缴纳但未使用之部分款项。
  6. 因网际网路系由不同网路连接使用,本公司不保证用户自网路上撷取资料之正确性与完整性,亦不保证用户与本公司间资料传输速率,用户如因前述事由或而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7. 用户之系统如发生遭第三人经由网际网路入侵、破坏或撷取其资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间接之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8. 因电信机线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而造成损害时,其所生之损害,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惟如因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户无法使用本服务,本公司依契约条款扣减费用。
  9. 如因用户自身租用之实体线路传输品质不良造成之损失,用户应自行联系实体线路服务提供者进行维修,本公司不负责线路维修及用户之损失。
  10. 如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海底电缆断裂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线路中断或毁损,本公司不负责善后及赔偿。
  11. 用户租用本服务,除本条规定及本服务契约条款规定外,本公司不负担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12. 如因系统容量限制或维护系统之必要,本公司得暂停或限制用户使用本服务。
  13. 本公司为用户提供之网域名称注册服务,用户应同意遵守相关机构有关网域名称登记之规定,提供正确资讯予本公司。
  14. 用户如因提供之资讯错误,致使网域名称被取消者,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用户更改网域名称时,须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如用户未通知本公司而造成之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15. 用户未及时缴纳申请或续用网域名称之费用而损失网域名称使用权,对损失网域名称使用权所造成之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七、 其他
  1. 用户申请租用本服务,应检具申请书表及身分证明文件提出申请。用户租用本服务如有异动需求,须填具相关申请书表及身分证明文件申请办理。
  2. 用户应据实填写申请书表上之资料,如有虚伪不实导致任何纷争发生者,由用户自行负责。
  3. 通知所使用之邮寄或电子邮件地址以用户于申请书上登录者为准,用户更换邮寄及或电子邮件地址应事先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4. 本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得使用用户所登录之资料,并得编印建置用户目录,但用户事先声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
  5. 本公司保留修改本条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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